本报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刘瑞升 殷跃进)同一主人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付受损的车辆和货物?昨日上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付张家口市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损、货损17.68万元。
去年1月22日,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投保,包含两辆车的车辆、货物及第三者等全部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合同还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车主王某。
去年6月7日,运输公司投保的两辆重型货车一前一后在107国道上行驶时,不慎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以及公路路面损坏。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追尾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却在理赔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运输公司虽为车的投保人,但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王某,说明王某是两车的车主。此次事故中相撞两车都是王某一人所有,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遂拒绝赔付两车的车损、货损。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投保的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应当互为第三者,互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运输公司并未出现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17.68万元。
来源: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