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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险陷阱(2) “保险”岂能搭着车票卖?


时间:2008-5-27 7:08:16 来源:河北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张辉)日前,在省会工作的王先生来编辑部反映:5月3日,他在衡水市长途汽车站购买返石的高客汽车票,售票员递到他手里的除了一张车票,还有一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面值1元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王先生介绍,当时售票窗口前并没有贴“保险自愿”的字样,售票员在售票时也没有任何提醒和询问。“其实一块钱也不是很多,但没有尊重我的意见,我心里不舒服,这是典型的强制消费。”王先生气愤地说,“况且汽车站卖保险,有没有合法的手续呢?”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解释,该公司销售的这款产品,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很低,但含有意外伤害和医疗责任保险,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乘客伤害和医疗费补贴有较好地赔偿作用。该公司与衡水汽车站签有代理保险业务协议,汽车站也办理了河北保监局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手续,可以代办本项业务。

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车票本身就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有强制性的保险条款。按照《民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管车票票面上有无标识,每位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的票价中,都包含着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凡持有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一般一个座位的保额为2万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保险部门并为旅客进行投保。

而车站另行捆绑销售的保险则是补充保险,乘客可自愿选择购买。由于汽车站代售保险,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一些车站的售票员受利益驱动,把保险与车票捆绑销售,这样的现象在我省并不少见。

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售票员在搭售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征得同意后,才能出售,否则就损害了乘客的知情权,属于强制性消费。如果乘客要求退保,车站应当场退费,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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