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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明年启动


时间:2008-10-14 10:41:31 来源:河北青年报

■在配偶无工作单位情况下,男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设最高限额,男职工配偶支付标准减半

■职工参保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本报讯(记者李国静 通讯员靳彦丽)2009年1月1日起,河北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正式启动,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在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男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

日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保险谁来缴

由用人单位“埋单”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该《实施细则》,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与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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