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从今年2月1日起,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下调后的基础费率为95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全国将启动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赔偿限额由现行400元降为100元。
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明确,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本次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降低。
此次交强险以“提高保额、降低费率”为主题进行的调整,是交强险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办法之后的再次“让利”。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介绍,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经使交强险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的下降,按照该办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将按年享受费率优惠,根据2007年交强险事故发生率,考虑每年新车增长量,预计2008年交强险总体费率下浮幅度将达到8%至10%。
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此次下调后的基础费率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

相关新闻
交强险责任限额下月起自动切换
据新华社电保监会宣布,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保监会规定,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也就是说,自下月起,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从而享受交强险的“让利”。
据悉,为强化交强险业务的管理,保监会日前已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广大车主关注的是,为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新版交强险此次出台后,保监会还将指导保险行业尽快完成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产品的改造和审批工作。新版商业车险将与新版交强险同步上市。
相关链接
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变化

交强险听证中的四大问题
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记者了解到,听证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
一是认为对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是交强险的一个制度性缺陷,应该尽快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改。
二是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同时反对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
三是认为应该给予交强险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不应该按照商业险种的标准来收取营业税,间接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四是认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该适当提高,但为了避免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宜过高。主要是应当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新华社)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