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天,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省会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如果参加了保险,而能繁母猪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直接死亡时,养殖户(场)每头可获得1000元的保险金额。
《通知》规定,省会凡是符合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厚栏达30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可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养殖户(场)为能繁母猪投保时,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自己负担12元。
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