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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长对孩子疏于监护,一次游戏致使一名7岁男孩的视力严重受损,给双方家人带来极大的悲痛。日前,永清县法院对这起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责任者小方的监护人承担受伤者小凯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31400元的90%,即28260元。 5月11日,永清县某村13岁的小方与外婆村子里的小凯等4个小孩一起到村边池塘里游泳。4人先是在浅水区玩水,后小方嫌水太浅,光游泳不刺激,要求4人分两拨打水仗,小凯说不会。小方就一把将小凯推到深水中。当小凯浮上来时,小方用水泼向小凯,自己又钻入水底,用双肩扛住小凯的胯部,用力往上顶,致使小凯又仰着倒入水中沉没。当小凯第二次浮上来时,小方绕到其身前照准面部就是一拳,小凯大叫眼痛奋力游回岸边。伙伴们将小凯带回家,小凯父母见状立即将孩子送到北京某医院治疗,经确诊为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至7月4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3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方明知小凯不会游泳,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险的后果,竟多次将小凯推、按入水中,并出手伤人,致使其视力严重受损。当小方在意识到小凯可能会受伤时,又不施救,反而离开。小方的行为与小凯的损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小方未满14周岁,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小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凯父母作为小凯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遂作出上述调解结论。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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