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上个世纪60年代,兴隆县的李振忠花了1900元买了4间房屋,这4间房屋却为李振忠惹来了一场长达19年的官司。经过19年的艰难诉讼,李振忠最终获胜。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他和家人没有在场、没有进行财产登记核实的情况下,兴隆县人民法院将其全部财产强制搬出了家,从此,李振忠和妻子有家难回,开始了漂泊生活(本报2006年3月8日报道,左图)。昨日,记者从李振忠处了解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做出决定,认为兴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李振忠获判3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官司打了19年
上个世纪60年代,原兴隆矿务局职工李振忠,因住所被煤矿建设占用,于1969年2月26日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平安堡村潘某为于某代管的4间瓦房及院落,并立有买卖契约为证。后于某从新疆回到兴隆,收到了卖房款1900元。
1985年,原房主于某以李振忠强买强卖、非法侵占其房屋为由,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归还房屋。后兴隆县委办公室作出决定,要求李振忠将房屋归还于某,于所得1900元退还李。李未予执行。
1995年1月,于某再次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2月23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此房买卖关系无效,4间房屋属于于某所有。李振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李振忠多次到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在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多次判了改、改了判后,这一房屋买卖官司竟然打了19年。2004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行政两份终审判决,李振忠最终胜诉。李振忠手拿判决,却要不回所有的财产和所受的损失。原来,2001年11月中旬,就在李振忠到省高院准备申诉时,兴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其没有在场、没有进行财产登记核实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强制搬出,而执行人员并没有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清点登记,造成了扣押的财产的灭失。
获判37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6年8月29日,李振忠以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家庭财产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5日做出裁定,认为兴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这起案件当中虽通知李振忠及成年家属到场参与执行,但在李振忠及成年家属未到场,在未邀请当地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强制搬出李振忠的合法财产且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被执行人的财物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振忠遂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142152.70元的国家赔偿。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6日做出赔偿决定,由兴隆县人民法院赔偿李振忠各项经济损失371199.85元。
法院赔偿款尚未拿到
李振忠告诉记者,虽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赔偿决定,但从11月30日他接到判决书到现在,已过去20多天了,并没有得到兴隆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而承德中院的决定书明确写道:“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履行完毕。”